会员登录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会员注册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的特点
更新时间:2020-12-01 17:51:07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与其他财产不同的特点。
1.专有性
也称为独占性、排他性或垄断性。专有性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或国家的授予,是指知识产权专为权利人所享有,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和处分。
2.地域性
一国(一个法域)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该法域)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法律效力。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知识产权有效以外,在哪个国家申请保护,就由哪个国家授予权利,而且只在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
3.时间性
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届满,或因其他程序使得尚未届满而丧失权利,则权利终止,成为公知技术。
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规定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公约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时间性”主要针对经济权利,而人身权则永远不会改变。
4.获得需要法定程序
知识产权不能自然形成(著作权除外)。如专利权须经申请,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据相应的法律审查、批准才能获得;商标权须经登记、注册等才能得到法律确认,获得专用权。
此外,知识产权还受到一些法律方面的限制,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对于专利权,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于著作权,法律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上一篇 我国内地著作权排除领域的完善
下一篇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