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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
更新时间:2020-12-01 17:57:37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与其作品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只在特定范围内公开作品不构成发表。发表的前提是经作者同意。未经作者同意而披露作品,不仅侵犯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而且侵犯作者的隐私权。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作者未将作品公之于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1)作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2)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发表权具体包括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首次公之于众即为发表。发表权是通过一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来行使的,作品公之于众要以某种确定的方式实现,如出版、第一次表演、播放、网上发行等方式。
2.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是确认作品创作者地位的权利。它包括以下权利:(1)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即署真名、笔名或不署名以及合作作品的署名顺序等。任何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改变作品的署名方式。(2)未被署名的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3)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禁止自己的作品被盗用在他人的作品上。
3.修改权,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另一方面,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因此,当作品重印、再版时,图书出版者应通知作者,以尊重作者的修改权。与此同时,著作权也受到一定必要的限制,如报纸杂志出版者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修改、删节。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同意他人对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不受篡改、歪曲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两个方面。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和限制。它不仅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而且在作者授权对作品进行修改或对作品进行利用时,如演绎创作公开表演机械录制等,也要求保护作品的原意不被歪曲、篡改。不过,对作品的事实和语法错误予以更正,对作品文字进行润色和其他技术性处理,不视为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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