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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著作权的转移
更新时间:2020-12-01 17:57:45
(一)著作权的转让
它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著作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著作权转让的特点:(1)转让的对象是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或几项。受让人取得的是著作权。(2)著作权的转让不是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如果转让行为涉及到作品原件的使用,在使用完毕后,应将作品原件返还原著作权人或作品原件持有人。(3)著作权转让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转让。
(二)著作权的继承
1.自然人作品著作权的继承。著作人身权虽然不能继承,但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接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接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著作财产权的继承。《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其作品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其中,合作作品的继承,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接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2.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终止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继受人的,其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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