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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的司法裁判
更新时间:2020-12-01 18:03:52
人民法院对商标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后,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司法裁判。
1.判决维持
商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或者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商标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当事人因商标事项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在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4.判决变更
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这里应当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只能是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其他处理决定,则不能以此为由判决变更,可判决撤销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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