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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商标代理行为的管理
更新时间:2020-12-01 18:38:13
(一)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管理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1.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2.违反《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5条、第7条规定的;
3.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4.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二)对商标代理人的管理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2.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3.违反《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
4.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规定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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