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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日前诉被告叶×元、练×英商标侵权纠纷两案经法官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后榄菊公司向梅州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准。榄菊公司表示,起诉销售假榄菊蚊香的个体户,旨在找到假货源头。
到了5月底,梅州中院对榄菊公司诉被告叶×元、练×英商标侵权纠纷两案同时公开开庭审理。据介绍,去年6月兴宁工商局在两名被告的经营场所处查获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蚊香一批。榄菊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两名被告表示,被当地工商局查获的假冒榄菊蚊香来源于榄菊公司在兴宁的代理商“嘉盈”公司,榄菊公司告错了人。
该纠纷在法庭辩论中,两名被告始终坚持自己是从正常的进货渠道进货,不应承担责任。在庭审中榄菊公司称,只要达到找出提供假冒产品源头的目的也可以撤诉,两被告也表示同意支持对方找出假冒产品的源头。
后了解,庭审过后,商户向榄菊公司提供了假冒产品源头的线索,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