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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诉争商标“A-K-R-I-S-”第25类别服装商标被异议案件
更新时间:2020-12-31 16:08:09

   诉争商标“A-K-R-I-S-”第25类别服装商标被异议案件

  据悉,法国贝尼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25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499689号A-K-R-I-S-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于2005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5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6日。

  据了解,2009年7月31日,原申请人阿克里斯公司因诉争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09)商标异字第9981号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由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给第三人艾克瑞斯普雷-阿-波特有限公司,故该公司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人。其复审的主要理由为:当事人行为属于非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2013年11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裁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诉争商标2015年8月28日转让至艾克瑞斯(香港)有限公司名下。2017年2月13日,艾克瑞斯(香港)有限公司更名为汇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汇通公司)。

  汇通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申请人及其股东黄飞、孙屹立大规模、恶意抢注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上百件商标,抄袭10多个知名品牌,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不应予以注册。

  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遏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典型案例。非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及大量注册在先知名度较高或独创性较强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情形。诉争商标虽几经转让,但涉及的转让主体之间均存在利害关系,在未能就商标的多次转让行为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并不因商标权的转让而改变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