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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C”LED筒灯商标遭假冒,获罚3万元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商标侵权不仅可耻,而且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3月11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两起商标侵权案例,以真实的案例进行警示,给“傍名牌”“套名牌”的不法经营者“当头一棒”,同时为商标所有人提供维权借鉴。
2018年1月22日,根据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市工商局(现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三亚市吉阳区半山半岛某工地发现,某公司正在安装使用侵犯“NVC”注册商标的LED筒灯(NLED9154)作为项目照明设备。经查,该批筒灯由当事人中山市一滴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19日分别给某公司项目配送标称“NVC”的LED筒灯(NLED9154)2100个,货值金额31000元。根据“NVC”注册商标持有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信息材料和鉴别,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NVC”的LED筒灯(NLED9154),并非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及授权生产的产品,但与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NVC”注册商标相同,且产品外观相同,厂址、厂名相同,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是“NVC”牌的LED筒灯(NLED9154)。
当事人销售侵犯“NV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ED筒灯的行为,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行为。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罚款30000元、没收侵犯“NV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ED筒灯21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