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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复审商标“姚明YAOMING”遭商标撤三
更新时间:2020-12-31 16:15:36

   复审商标“姚明YAOMING”遭商标撤三

  据悉,申请人姚明因在第5766909号姚明YAOMING商标(下称复审商标)撒销一案中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撤三”裁定,于2015年5月4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其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正当的使用。复审商标如果被撤销,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据了解,被申请人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原撤销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关联性要求。复审商标与申请人并未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经审查,商评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这些在案证据均为网络打印件,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且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上述证据绝大多数为姚明作为代言人的使用证据,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1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1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裁定复审商标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