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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类别商标“三菱”商标专用权侵犯案件获罚90万
据悉,“日立”、“广日”、“三菱”注册商标依法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7类:电梯,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被告单位河南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据了解,2011年起,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先后与武陟县第四人民医院、武陟县公安局签订了“日立”、“广日”、“三菱”牌电梯工程合同,后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伪造“日立”、“广日”、“三菱”牌商标标识贴标后冒充该电梯进行销售。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河南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宣判后,被告单位河南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均未提起上诉。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是涉及单位犯罪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处罚。实践中,多为自然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作为主要犯罪主体的单位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寥寥无几,本案通过对被告单位严厉的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