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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拉菲”商标近似侵权不存在
据悉,原告金色希望公司于2005年在葡萄酒、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蒸馏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拉菲庄园商标,于2007年被核准注册。拉菲酒庄为LAFITE商标注册人。2011年8月24日,拉菲酒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拉菲庄园商标的注册。商评委最终裁定撤销拉菲庄园商标。金色希望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起诉至法院。
据了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商评委的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和商评委的裁定,认为拉菲庄园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拉菲,与LAFITE标识在字形、读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仅有少量专业性报刊对引证商标以及“拉菲”等有所报道,且大部分报刊的专业性强,受众面较小,难以认定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内地具有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引证商标与“拉菲”进行对应性识别,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拉菲庄园商标注册不违反《商标法》规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