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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诉讼争议商标“采蝶轩”商标侵权获赔50万元
更新时间:2020-12-31 16:22:03

   三审诉讼争议商标“采蝶轩”商标侵权获赔50万元

  日前,安徽合肥一企业冒用“采蝶轩”商标,被最高法院判决侵权,并赔偿中山采蝶轩公司50余万元。后该安徽企业欲以“爱尚采蝶轩”的名义注册商标,再被中山采蝶轩起诉,事件一波三折,历时两年,近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支持了中山采蝶轩。

  据悉,2012年9月底,中山采蝶轩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采蝶轩是该公司的商标,安徽采蝶轩无权使用,安徽采蝶轩涉嫌商标侵权,并索赔1500万元。

  据了解,中山采蝶轩在当地发展多年,1999年先后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了商标。也是在1990年代,安徽采蝶轩开始在合肥地区发展,截止2012年10月,在合肥已有184家门店。

  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安徽采蝶轩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没有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肥中院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安徽采蝶轩在经营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时,中山采蝶轩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使用范围和影响力,并未延及到合肥地区。

  此后,中山采蝶轩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次败诉后,中山采蝶轩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2015年10月20日,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6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安徽采蝶轩于2000年注册合肥采蝶轩公司时,中山采蝶轩商标获得注册仅半年有余,尚没有知名度,因此安徽采蝶轩注册“采蝶轩”企业名称的行为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院认为,安徽采蝶轩使用的“采蝶轩”标识,与中山采蝶轩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上相同,仅字体不同,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安徽采蝶轩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侵犯了中山采蝶轩六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安徽采蝶轩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设计商标的声誉等情况,最高院酌情确定安徽采蝶轩赔偿中山采蝶轩50万元。中山采蝶轩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计44511元,由安徽采蝶轩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