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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KS”二审转变,善意商标转让
案情回到2009年10月份,申请注册商标KS涉案。到2010年5月,有人以“阿翼”的名义与全润公司,分别委托通麦公司、海陆公司就KS商标转让签订了一份合同,转让费用总额显示为5.8万元。2013年6月,全润公司与力士达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书,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力士达公司,转让费为35万元。
截止到今年1月份,阿翼以全润公司为被告,以海陆公司、通麦公司、力士达公司为第三人,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涉案商标所有权归其所有,被告全润公司依法配合其办理商标过户登记手续,并向其赔偿侵权经济损失5.8万元。
然而,被告全润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涉案商标由原告处转让给被告有效,被告受让涉案商标是善意取得。若确是他人冒充原告转让商标,也应由实施假冒的行为者承担责任,原告诉请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海陆公司、通麦公司均表示自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力士达公司认为自己作为善意商标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据了解,一审法院认为,确认商标权归属不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全润公司提出的诉讼过期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鉴于第三人力士达公司善意取得了涉案商标,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原告要求确认涉案商标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全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商标转让时对签章人的身份进行了充分核实,以及就涉案商标转让支付了合理对价。全润公司对涉案商标的取得不构成善意取得,其并非涉案商标的实际权属人,却将涉案商标转让他人从中获利。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全润公司赔偿阿翼经济损失5.8万元。
一审宣判后,阿翼、全润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厦门中院。
后经过厦门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一审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