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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在近60年的经营中承载了无数云南人儿时的记忆,也是云南省企业界的一面旗帜。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昆百大集团)、昆明百货大楼商业有限公司(下称昆百大商业公司)和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昆百大珠宝)因为“昆明百货大楼”名称、字号使用而对簿公堂。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该案。据了解,1959年昆明百货大楼成立,后经改制为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5月,昆百大集团出资设立了昆百大珠宝;即后者为前者的全资子公司。后因经营需要,经改制及多次股权变更,2003年,昆百大商业公司将其所持有的49%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昆百大珠宝的法定代表人马罗矶及其他人员,并在次年2月签订一份《协议》。《协议》显示,二者约定由商业公司将“昆百大”字样及商誉提供给昆百大珠宝使用,使用期限为12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鉴于两家公司的特殊关系,“昆百大”字样及商誉的使用费,按100万元优惠收取。同时约定了昆百大珠宝使用商场的租金。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昆百大珠宝未就“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字样及商誉的继续使用事宜与原告达成任何协议,但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昆百大珠宝继续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这些名称、简称、字样及商誉,未向昆百大集团和商业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后期还拖欠场地使用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