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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秋先生”和“秋鲜生”能否构成近似商标?
更新时间:2020-12-31 16:38:22

伴随着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商标注册量也成几何倍数的增长。在大量的注册商标中,会有许多音同字不同的商标撞车,产生纠纷。遇到此类商标纠纷该如何处理?“秋先生”和“秋鲜生”,一字之差,读音相同,到底构不构成近似商标?下面的“秋先生”商标驳回复审案或许能够给出答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秋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70470号“秋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689698号“秋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并经使用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秋先生”与引证商标“秋鲜生”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显著性,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最终,商评委做出了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
案情分析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
第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分析、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广告、进出口代理枕头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目的、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第二,申请商标“秋先生”与引证商标“秋鲜生”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秋先生”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秋鲜生”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