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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三维商标,是指一个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以立体标志、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等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像麦当劳线条非常圆滑的大M、劳斯莱斯车头的飞翔女神都是三维商标。而作为世界知名彩妆品牌迪奥,旗下的“真我”香水瓶三维商标申请被驳回了。那么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据悉,法国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将其“j’adore(真我)”香水所使用的瓶颈部缠绕有金色丝线的圆锥形香水瓶作为三维立体和指定颜色的商标,在香水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保护,因被认为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其三维商标注册申请的请求。随后,迪奥尔公司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高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迪奥“真我”香水瓶三维商标申请。
据了解,该三维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图形商标,三维商标申请日期为2014年4月16日,指定使用商品(第3类,类似群0301;0305-0306):香料制品、芳香淋浴凝胶、肥皂、香水、浓香水、花露水、香水精、身体芳香乳液、身体用芳香洗剂和油等。2015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三维商标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于是迪奥尔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三维商标复审请求。
2016年2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6]第13584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该决定认定:申请三维商标是一个由瓶子构成的图形,易被识别为指定商品的常用容器,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采用个案审查原则,迪奥尔公司所提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的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之后,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因三维商标申请被驳回,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3047号行政判决,向北京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北京最高法院审理认为:申请的三维商标大体为呈圆锥形的香水瓶,瓶颈部分缠绕有金色丝线。虽然申请商标的瓶体造型及外观装饰组合方式具有一定的特点,但是相关公众一般会将申请商标视为商品的容器,不会将该瓶体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因此申请商标不具有商标标志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缺乏注册为三维商标所应具备的固有显著性。迪奥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根据201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否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三维商标,迪奥尔公司负有主动向商标局予以说明的义务,但是迪奥尔公司在向商标局递交的申请书中对此事实未予说明;其次,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档案中录入申请商标信息是否存在错误之处,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迪奥尔公司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再次,迪奥尔公司在复审程序中亦未明确将申请商标档案信息录入错误这一事实作为复审理由之一;最后,即使考虑到申请商标为三维立体标志和指定颜色的商标这一事实,基于前述分析,申请商标仍不具备显著性。故北京最高法院驳回其三维商标注册申请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