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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乔丹”、“007”、“哈利波特”“邓亚萍”“易建联”……,将公众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名字的情况屡见不鲜。但自今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行为将被严格限制!从今以后,文化名人、商界精英的名字不是你想用就能用!这涉及到个人的姓名权损害,对相关公众的误导和产生社会的不良影响问题。具体情况且听大掌柜为你一一解析。
第一,商标名字搭明星“便车”将无效
如果说起乔丹商标争议案,相信不少朋友一定不陌生。它是行政纠纷系列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经过当事人许可就善用其姓名属于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想用明星姓名来用作商标名字的要注意了!稍不注意,你就触犯法律了!
第二,政治文化的公众人物姓名亦不能用作商标名字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作为商标名字的,也同样属于侵权行为!也就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规定,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名字使用。
第三,慎用影视作品、角色名称作商标名字
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此前有企业曾将“007”、“JAMESBOND”等注册为商标引起商标异议。因此,要慎用影视作品、角色名称!避免商标名字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