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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闘士星矢”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更新时间:2021-01-08 19:29:13

   “聖闘士星矢”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据悉,争议商标为第5221764号聖闘士星矢SHENGDOUSHIXINGSHI及图商标,由福建省晋江市时兴鞋服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游泳衣、跑鞋(带金属钉)、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

  据了解,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于2014年5月5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1.争议商标与该社在先享有著作权的动画片《圣斗士星矢》片头题目的设计文字和图形相同,其汉语拼音也是对片头题目的描述和说明,故争议商标是对动画片《圣斗士星矢》片头题目的复制和抄袭,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2.动画片《圣斗士星矢》是东映动画株式会社的经典之作,在中国享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完全是对该社在先使用并享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复制和抄袭,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3.争议商标的使用和注册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2015年5月2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1.聖闘士星矢的设计图标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为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时兴鞋服有限公司将聖闘士星矢设计图标注册为商标,侵犯了东映动画株式会社的在先著作权。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2.《圣斗士星矢》动画片于1992年在中国放映后,迅速取得较高知名度。时兴鞋服有限公司将聖闘士星矢设计图标及多个人物形象注册成20件商标,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其商标应当宣告无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聖闘士星矢设计图标构成美术作品,东映动画株式会社受让取得了著作权,有权主张在先权利。诉争商标文字部分与聖闘士星矢设计图标主体构成完全相同,虽然该商标在文字底部 增 加 了 拼 音 标 注 的SHENGDOUSHIXINGSHI,但这样不影响认定其侵害了东映动画株式会社在先著作权。因此,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主张诉争商标无效成立,诉争商标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聖闘士星矢图标的整体设计,体现了作者个人的选择、取舍和安排,是区别于公有领域的表达,满足了构成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关于美术作品概念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