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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4月根据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商标代理人的投诉,到深圳市X电子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电子厂在2001年1至3月间,生产带有Panaphone'’商标的电话机,并将产品销售给中盛(香港)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电子厂在电话机上使用的Panaphone商标,与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在同种商品上注册的Panasonic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经查明,该电子厂从2001年1月到案发时止,共生产和销售了带有Panaphone,商标的电话机16784台,货值共计人民币637792元。
对此,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商标侵权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的Panaphone商标电话机行为;
二、罚款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