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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标“青花瓷”白酒商标遭近似侵权
“青苑瓷”是否侵权“青花瓷”?镇江丹阳法院开审一批销售侵犯“青花瓷”商标白酒的案件,记者从法院获悉,最终法院审定认为二者之间构成近似容易混淆,且相关公众容易误认标注的“青苑瓷”就是“青花瓷”。据此,构成侵权。
据悉,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青花瓷”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主要为酒类。商标权权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授权,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据了解,丹阳法院近日受理了一批销售侵犯“青花瓷”商标白酒的案件。大部分侵权的白酒在酒外包装和酒瓶上,直接使用了“青花瓷”文字商标。尽管文字字体与“青花瓷”商标文字不尽相同,但是在呼叫和文义上,与“青花瓷”商标一致。
法院认为,上述白酒的生产厂家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文字,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商品,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是商标侵权行为。
同时,销售者未能提供侵权白酒的合法来源,故应当向商标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院审理和普及法律知识,大部分销售者与商标权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法庭上,也有部分销售者提出其销售的白酒并非“青花瓷”,而是“青苑瓷”,不能认定为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经过当庭比对,涉案商品在外包装盒以及瓶身的显著位置,均以较大的字体突出标注了“青苑瓷”字样。法院认为,这种标注方式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标注的“青苑瓷”字样与原告“青花瓷”商标相比,均为汉字;在细节上,设置成一定字体的“苑”字形似于“花”字;在整体上,均为“青”“花”(“苑”)“瓷”的三个文字组合;在汉语语境中,相关公众容易误认标注的“青苑瓷”就是“青花瓷”。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二者之间构成近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上述“青苑瓷”商品为侵犯原告“青花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最终,经过法庭主持调解,销售者与商标权人达成调解协议,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相关白酒并赔偿了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