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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100% PURE NEW ZEALAND”商标遭驳回
更新时间:2021-01-08 19:34:11

   争议商标“100% PURE NEW ZEALAND”商标遭驳回

  据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了新西兰旅游协会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二审判决书。因被商评委驳回了“100% PURE NEW ZEALAND”( 100%纯净新西兰)的商标注册申请,新西兰旅游协会将商评委诉至法院,一审败诉后再次上诉。

  据了解,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质量等产生误认,属于具有欺骗性的标志,最终驳回新西兰旅游协会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为终审判决。

  2015年8月,新西兰旅游协会分别以“100% PURE NEW ZEALAND”申请了第39类、43类、41类、35类商标。2016年2月又以“100%纯净新西兰”申请了上述四类别商标。南都记者从中国商标网查询系统获悉,上述8个商标均显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的状态。

  以第39类(旅游服务等)100% PURE NEW ZEALAND”商标为例,2017年7月,商评委针对该商标申请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之后,新西兰旅游协会将商评委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庭审中,新西兰旅游协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新西兰《2004年皇家实体法》、《旅游协会法》目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以证明商标不具有欺骗性。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申请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案中,新西兰旅游协会申请的商标为“100% PURE NEW ZEALAND”纯文字商标。新西兰旅游协会主张其是新西兰政府依据《新西兰政府机构法案》组建,面向全世界,专门负责营销推广以新西兰为目的地的唯一官方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正当性。但将上述文字标识作为商标使用,相关公众易将其理解为“100%纯净新西兰”,从而对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中所指的情形,属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形。

  此外,商标审查具有地域性,新西兰旅游协会提出的关于申请商标在新西兰获准注册的情形,并非申请商标在中国境内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新西兰旅游协会的诉讼请求,商评委服从一审判决。

  在上诉时,新西兰旅游协会提出以“百分比”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不会对普通消费者产生欺骗后果。其次,协会并非普通商业机构,而是受新西兰政府实体法规制的政府实体,其提供的服务品质具有政府信誉担保的性质。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100% PURE NEW ZEALAND”,相关公众易将其理解为“100%纯净新西兰”,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新西兰旅游协会在提供相关旅游服务时,具有一定的信誉担保,但这并非是对申请商标注册使用的约束性规定,也不是申请商标能够予以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