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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直通车”图形商标侵权著作权遭诉
更新时间:2021-01-08 19:38:56

   争议商标“直通车”图形商标侵权著作权遭诉

  据悉,原告司徒尚炎系广州市越秀区直通车眼镜店的个体经营者。2004年12月,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将“直通车”图形注册为商标的申请,2008年4月,国家商标局发布商标初审公告,2008年7月发布商标注册公告。2005年1月,原告使用“直通车”图形在《南方都市报》上刊登了“眼镜直通车超市”的广告。2013年10月,被告杨华太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及内部装潢上使用了“大众直通车眼镜超市”字样,其中“直通车”文字造型与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案“直通车”完全一致。原告认为商标图案“直通车”是其创作的美术作品,其依法享有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据了解,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图案“直通车”体现了作者独立构思,具有独创性和艺术美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直通车”商标初审公告、注册公告载明的申请者为原告,原告能当庭陈述“直通车”图案的创作理念,使用“直通车”发布广告的主体亦是原告,故可认定美术作品“直通车”的作者系原告,其依法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及内部装潢上使用与“直通车”相同的图案,系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014年8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