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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永恒印记”珠宝类别商标遭侵权
更新时间:2021-01-08 19:40:46

   “永恒印记”珠宝类别商标遭侵权

  据悉,案情原告戴比尔斯百年有限公司系FOREVERMARK商标和FOREVERMARK及图商标的持有人。2005年2月,高文新在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宝石(珠宝)等上申请注册了永恒印记商标,2008年4月被核准注册。2011年6月,戴比尔斯百年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申请。商评委最终裁定永恒印记商标予以维持。戴比尔斯百年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起诉至法院。

  据了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的裁定,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高文新的再审请求。法院认为,永恒印记商标与FOREVERMARK商标、FOREVERMARK及其图形组成的商标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后两个商标中FOREVERMARK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之一。“ 永 恒 印 记 ”的 词 语 搭 配 形 式 与FOREVERMARK 一 致 ,亦 可 译 为FOREVERMARK。FOREVERMARK与永恒印记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二者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