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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玉浮梁”商标专用权遭侵犯,索赔210万
据悉,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2016年12月24日分别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关于"玉浮梁"商标相关诉讼事项之进展公告》中披露了关于“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尔康安公司”)诉本公司及西安大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食品”)商标侵权”事项,诉讼标的金额为210万元。
据了解,该诉讼案件为:原告卫尔康安公司诉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西安大业食品有限公司关于“玉浮梁”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在起诉状中,原告卫尔康安公司诉称其系“玉浮梁”商标的持有人,被告方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生产的稠酒上使用该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其210万元经济损失等近十项诉讼请求。
据悉,经2016年11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卫尔康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驳回卫尔康安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80元由原告卫尔康安公司负担。而卫尔康安公司不服此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