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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诉争商标“SUPERBWRITER”商标专用权遭侵犯,获赔70万
更新时间:2021-01-08 19:41:52

   诉争商标“SUPERBWRITER”商标专用权遭侵犯,获赔70万

  据悉,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硕公司)作为我国制笔行业的知名企业,旗下的“SUPERBWRITER”品牌一经推出便大受欢迎。然而当其与原代理经销商上海荆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荆悦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后,却发现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下称联家公司)旗下超市销售的“SUPERBWRITER”笔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安硕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铅笔、蜡笔、水彩笔、圆珠笔等用品的批发、零售。2007年1月,上海马可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SUPERBWRIT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写工具、绘画仪器、蜡笔等。2010年11月,安硕公司经核准受让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安硕公司表示,联家公司是大型百货超市,其在上海市开设的数家“家乐福”超市门店中销售涉嫌侵犯安硕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涉嫌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所标示的信息,被告荆悦公司为商品制造商,而荆悦公司原名为上海百悦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前是安硕公司的代理经销商。荆悦公司在其制造的木杆铅笔上标注了安硕公司的“SUPERBWRITER”商标。佰粤公司的条形码贴在标注有涉案商标的商品上,故佰粤公司与荆悦公司共同制造了侵权商品。

  据此,安硕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3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0余万元。

  联家公司在原审中辩称,其销售的商品是从荆悦公司和佰粤公司处进货,具有合法的来源,而且其在销售时也不知道涉案商品系涉嫌侵权商品,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佰粤公司在原审中辩称,其并非涉案商品供货方,涉案商品上出现的条形码和名称只是为了区别货款的收款单位,佰粤公司并非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4年6月,安硕公司在上海市数家家乐福超市对涉案商品“SUPERBWRITER”笔进行公证,涉案商品上印有“产品名称为佰粤2B电脑答题考试涂卡笔”“上海佰粤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2H笔条形码上印有“上海百悦投资有限公司”字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联家公司销售的铅笔笔身上使用了与安硕公司拥有的“SUPERBWRITER”商标相同的字母,虽然字体上略有区别,但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系为侵犯安硕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审法院认为,由于佰粤公司未能提供其与荆悦公司之间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凭证,且联家公司提供的发票和供货清单显示贴有佰粤公司条形码的商品均系其自己销售给被告联家公司,因此佰粤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联家公司销售侵犯安硕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3被告分别就其实施的侵犯安硕公司“SUPERBWRIT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荆悦公司赔偿安硕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佰粤公司在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联家公司在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荆悦公司、佰粤公司、联家公司连带赔偿安硕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