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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dd 滴滴 didi及图”引商标纠纷
更新时间:2021-01-08 19:41:56

   争议商标“dd 滴滴 didi及图”引商标纠纷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与第4475802号“dd 滴滴 didi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4574573号“滴滴洗车 DIDIXICHE”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5549664号“滴滴吧”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3248594号“滴滴节水 DI DI JIE SHUI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日前,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中国商标网数据显示,滴滴公司于2015年03月2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8338380号“滴滴车站”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5类的商业信息; 市场营销;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广告; 广告牌出租; 人事管理咨询; 商业企业迁移; 绘制账单、账目报表; 寻找赞助等服务。

  该商标先是被商标局驳回,滴滴公司随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与第16503463号“滴滴家教”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6025983号“滴滴滴打印”商标(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于商标的近似性判定原则进行了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