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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类别商标“汾酒”遭商标专用权侵犯
据悉,2014年12月17日,晋城市工商局接到城区食药局案件移送书,立即进行核实,发现当事人刘××的行为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经查,刘××于2014年7月—9月,从游商处购进45°竹叶青、老白汾等系列汾酒101件888瓶(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此批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据了解,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各类汾酒69瓶,非法经营额为83952元。当事人销售上述白酒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825盒(瓶);处以罚款1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