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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第33类葡萄酒商标“奥信堡副牌”遭商标近似侵权
更新时间:2021-01-08 19:45:17

   第33类葡萄酒商标“奥信堡副牌”遭商标近似侵权

  据了解,第10868905号“奥信堡副牌”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法国拉菲葡萄酒(中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葡萄酒等商品。

  而阿兰·沃杰表示已将“奥信庄园”、“奥信堡”作为“CHATEAUAUSONE”商标对应的中文翻译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并于1999年推出了名为“奥信副牌”的葡萄酒。上述注册商标“奥信堡副牌”与“CHATEAUAUSONE”构成了近似商标。

  但在审判中,法国拉菲葡萄酒(中国)有限公司提供多份材料,显示“CHATEAUAUSONE”的对应中文名称为“欧颂”。

  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阿兰·沃杰的诉讼请求。阿兰·沃杰不服判决,再次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阶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根据欧颂庄主阿兰·沃杰在商标无效宣告阶段提交的补充证据显示,其经销商骏德酒业在宣传册、网站中将“CHATEAUAUSONE”翻译为“奥信庄园”。其次,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红酒网、中国葡萄酒信息网、金色名庄、阿里巴巴、新浪博客等网站上将“CHATEAUAUSONE”对应翻译为“奥信庄园”。

  此外,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查,除“奥信堡副牌”之外,法国拉菲葡萄酒(中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近三十个商标,其中包括第7942917号“拉菲传奇奇AGREEGABERNET2006LAFITELENGEND”商标、第8188795号“LAFEIAGREEAGREEBAODCLAFEIBORDEAUX”商标、第8961073号“拉菲艾格力堡AGREEEBAODCLAFEI”商标、第9481203号“CASTLEAGREELAFEI”商标、第9361685号“艾格力堡拉菲酒庄”商标、第8203891号“奔富克拉城堡”商标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AUSONE”虽可以翻译为“欧颂”、“奥颂”等,但结合《进口葡萄酒相关术语翻译规范》、网络媒体的相关报道等证据,可以认定“奥信”也是“AUSONE”的主要中文翻译之一。在此情况下,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奥信堡”与“奥信”构成近似,进而可以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指出:考虑到法国拉菲葡萄酒(中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的酒类商品上注册了多个与其他知名度较高的葡萄酒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主观意图难谓善意。因此,“奥信堡副牌”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奥信堡副牌”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基于这些理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之前的裁定,要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阿兰·沃杰针对第10868905号“奥信堡副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