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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院因诉争商标“泰山红日及图”商标近似遭商标无效
据了解,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是亚洲最大的纸面石膏板生产企业。该公司的“泰山及图”商标于1997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中的石膏板上。然而,引发争议的“泰山红日及图”商标是由自然人刘书静于2004年10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同样也是被核准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中的纸面石膏板与石膏板上。
由此引发了一场近似商标纠纷案。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就此案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因为“泰山及图”商标在国内的建材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然而引争议的“泰山红日及图”商标也同样被核定使用在石膏板等商品上,这两者在使用上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不应予以注册。
据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泰山及图”与“泰山红日及图”两商标都是图文组合商标,虽然在图形部分存在差异,但不能让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并区分,然而,“泰山红日及图”商标中的“泰山”和“红日”完整地包含了“泰山及图”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中的“泰山”,两者构成了近似商标,况且两商标也同时是使用在石膏板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家企业的系列商标,从而导致误认与误购。
所以,根据这些理由,法院裁定“泰山红日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