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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蔡林记”未经商标授权许可擅自商标转让
更新时间:2021-01-08 19:47:27

   诉争商标“蔡林记”未经商标授权许可擅自商标转让

  据了解,原告姚忠堤、张经纬、方艳萍、彭开基诉称,4人是第一被告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的股东,分别持有热干面馆3.3%的股权。2008年蔡林记公司成立后,一直以“蔡林记热干面传承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声称持有“蔡林记”的注册商标。经调查核实,双方于2008年8月10日,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授权书》,授权蔡林记公司使用“蔡林记”商标和字号。2009年3月2日,热干面馆将其所有的注册号为1025560号的蔡林记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蔡林记公司。

  原告诉称,热干面馆这些行为均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擅自授权、转让等行为已侵害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授权书》及转让协议无效,蔡林记公司停止使用含“蔡林记”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将“蔡林记”注册商标返还热干面馆,将涉及该字样的注册商标撤销或转让给热干面馆。

  2003年5月,热干面馆由于经营地点拆迁,采取了货币安置方式。经全体职工股东商议后,包括4原告在内的22人决定退股,并与热干面馆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因热干面馆托管着上百名退休、内养职工,所以企业不能解散,留守了部分职工股东,其后陆续办理退股。

  蔡林记公司辩称,该公司是通过有偿受让方式,依法合规获得“蔡林记”商标注册权证的。蔡林记公司与4原告没有发生过任何关系,当初的授权申办注册公司及所进行的“蔡林记”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都是和热干面馆法人依法合规进行的,故本案原告所提诉讼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