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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诉争商标“牛栏山”白酒类别商标纠纷的持续发酵
更新时间:2021-01-08 19:48:16

   诉争商标“牛栏山”白酒类别商标纠纷的持续发酵

  据悉,诉争商标由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星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烧酒、葡萄酒、酒(饮料)、米酒等第33类商品上。2011年5月31日,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给四川五纵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五纵公司)。2018年1月20日,诉争商标经核准转让给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公司)。

  据了解,在诉争商标于2010年6月6日初步审定公告后,牛栏山酒厂于同年7月30日提出异议,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牛栏山”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牛栏山”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是对牛栏山酒厂驰名商标“牛栏山”的恶意摹仿、抄袭。

  后经过调查审理,商标局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异议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牛二”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牛栏山酒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抄袭、抢注。据此,商标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6年3月28日,牛栏山酒厂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7年3月15日,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上具有明显差异,而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牛二”是“牛栏山二锅头”的简称,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牛二”商标予以维持。

  牛栏山酒厂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完整包含了诉争商标,牛栏山酒厂提交的在案证据证明其为全国最大的二锅头酒生产企业,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生产的“牛栏山二锅头”酒已在同行业中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引证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据此,高院终审驳回五纵公司与环球佳酿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