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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敲定,获赔50万元
据了解,诉争商标“新东方”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济宁运河公司开设济宁新东方学校,严重侵犯了新东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注册商标行为,并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据悉,经过二审法院查明,济宁运河公司在济宁新东方学校网站中宣称,济宁新东方学校隶属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由山东运河教育集团投资成立,且教材编撰以及教学管理方面与全国新东方分校完全一致,并在“济宁新东方学校”网站、学校门头及内部装修、广告牌、招生宣传资料等多处使用了新东方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标识。
此外,济宁新东方学校还宣传其开设了多种教学培训项目,其中1对1培训收费每节课从80元至190元不等。
故经法院审理宣判,济宁运河公司自2013年5月起即存在侵害新东方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注册商标时间较长,且获利较高。一审法院确定的8万元赔偿数额明显偏低,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故酌情调整为济宁运河公司赔偿新东方公司5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注册商标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