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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原告中粮集团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最大的粮油食品企业,取得“大悦城”“JOY CITY”后用于地产项目的宣传,此次事件由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据原告调查发现大庆旭生公司成立于2011年04月01日,经营的范围是房地产,但是擅自使用“大悦城”“JOT CITY”导致原告经济损失严重,诉争商标侵权案件一触即发。
据了解,“大悦城”、“JOY CITY”“悦城”三个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6类: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等。系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而且在北京等多地宣传了“大悦城”项目,被大众所熟知。但是大庆旭生在中粮集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开发的小区命名为“大悦城”,并且在宣传的时候大量使用了“JOYCITY”,“大悦城”的标识。
中粮集团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请求大庆公司停止侵权使用“大悦城”商标,消除影响,并赔偿30万元。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在三审判决:大庆旭生立即停止侵害中粮集团“大悦城”“JOY CI TY”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大庆旭生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30万元变更为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