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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8年9月26日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报关单号:292020180208643098),海关经查验,发现标有“KENWOOD”商标标识的绞肉机60台、榨汁机60台。当事人不能提供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证明。“KENWOOD”商标权利人德龙比荷卢股份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KENWOOD”商标权的商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提交了相应的担保。我关于2018年10月31日扣留该批侵权货物。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绞肉机、榨汁机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KENWOOD”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货物价值人民币18000元。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编号:29202018020864309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发票、装箱单、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及随附交易资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标有“KENWOOD”商标标识的绞肉机60台、榨汁机60台,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