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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国家法律规定:侵犯“SAMSUNG” 商标专用权的刑罚
更新时间:2021-01-08 19:50:00

2018年10月28日当事人向深圳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申报出口快件货物塑胶手机壳22个,报关单号:531420189419166617。经查,发现标有“SAMSUNG”手机壳3个、“Apple logo”手机壳13个(以下称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98元,涉嫌侵犯权利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的“SAMSUNG” 商标专用权、苹果公司(美国)的“Apple logo”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SAMSUNG”、“Apple logo”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司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出口货物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