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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申请人因第9459209号“黄渤”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6544号决定,于2018年06月0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据了解,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4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葡萄酒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经调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第33类葡萄酒等全部商品上进行实际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商标局审理阶段提供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葡萄酒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一直持续真实、合法使用,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5月28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2年5月27日止。2017年8月18日申请人向商标局对复审商标在葡萄酒等全部核定商品上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其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葡萄酒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