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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8日,高平老奶奶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来到长春市南关区某超市,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老奶奶花生米2袋。该花生米包装袋的正面、背面上方均标有“欢喜老奶奶 huan xi lao nai nai ”字样。包装袋底部载明“合肥市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据悉,高平老奶奶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19日,此前为安庆市高平炒货加工厂。2000年11月7日,高平炒货加工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 nai nai”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9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加工过的花生米、加工过的瓜子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1月7日至2010年11月6日止。2001年9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变更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为高平老奶奶公司。2011年6月8日,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止。
据了解,南关区某超市未经其许可,销售了侵犯上述商标权的商品,对消费者形成误导。为维护自身权益,高平老奶奶公司向长春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长春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高平老奶奶公司系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且上述注册商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简称《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案涉被控侵权花生米与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加工过的花生”属于同类商品。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