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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07年12月29日,负责审理此案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孙元清向记者详细叙说了这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背后的故事。
据了解,“兄弟”分家江南奥拓与长安奥拓本是“亲兄弟”:江南汽车前身为江南机器厂,长安汽车前身为长安机器厂,江南、长安,再加上秦川奥拓、江北奥拓四个企业,同属于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1988年10月,长安汽车集团的前身——长安机器制造厂就与日本铃木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ALTO微型轿车的协议”(ALTO系日本铃木公司注册商标)。
此外,重庆长安集团认为,江南机器厂未经长安集团同意,擅自将“江南奥拓”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重组公司属于侵权。而重组后的江南汽车公司未经长安集团同意,擅自使用,亦属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04年8月,长安集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追究江南汽车公司擅自使用“奥拓”商标的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而江南汽车则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议撤销长安的“奥拓”注册商标。理由是长安公司抢注“奥拓”商标是恶意行为。2004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了江南汽车申请,随后湖南省高院裁定中止该侵权案件的审理,等待国家工商总局裁定后再审。
2006年5月,国家商评委下达了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江南汽车公司撤销“奥拓”商标理由不成立,“奥拓”商标仍属长安集团所有。同时裁定认为,“江南奥拓”、“长安奥拓”商标分别为江南汽车和长安汽车所拥有,这种基于历史和长期并存使用,所形成的商标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但双方均对裁定不服,再次分别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北京市一中院维持商评委裁定。随后,长安汽车公司提起上诉。2007年5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此后,“奥拓”商标争夺战,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终于落下帷幕,双方握手言和: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微型轿车上使用“奥拓”注册商标,使用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后者向前者支付人民币288万元。此外,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第三方使用“奥拓”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