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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诉争商标“怕上火喝加多宝”违反商标法判无效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更新时间:2021-01-08 19:52:24

据悉,“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案件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由加多宝方面2012年以“王老吉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含误导性描述,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消息报道称,北京高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商品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语有误导公众之虞,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9日作出的裁决,加多宝方面已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目前广药集团以2012年成立的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营红罐、红瓶王老吉凉茶等产品。诉争商标“怕上火喝加多宝”违反商标法判无效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据悉在2012年6月13日,加多宝(法定代理人为陈鸿道,任董事长)方面以“王老吉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的申请。广药集团于2013年12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决定不予注册。诉争商标“怕上火喝加多宝”违反商标法判无效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但是加多宝方面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可商标评审委员会继续作出了“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王老吉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为,“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的描述具有误导性描述的内容。故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诉争商标“怕上火喝加多宝”违反商标法判无效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加多宝方面上诉理由是:“怕上火喝加多宝”系“王老吉公司”独创的商标组合,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经由广告语演变为品牌标识,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作为商标注册。

诉争商标中的“怕上火”、“喝”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具有“害怕上火,喝”的含义,从而误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抑制“上火”的功能。而“王老吉公司”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商标指定的商品本身不具备和不应具备解决“上火”的药效和功能。故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