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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活生生的案例,再次告诫我们,商标注册一定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傍名牌有风险,还需谨慎,这不“益力多”和“养乐多”的商标权利人来法院告了“益菌多”。
益力多本社成立于1949年1月,上海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力多公司”)、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乐多公司”)均系益力多本社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公司。
益力多本社是“益力多”和“养乐多”的商标权利人。
益力多本社享有“益力多”和“养乐多”的商标专用权以及享有“益力多”和“养乐多”单瓶容器和五连排包装装潢的著作权。
因认为被告“益菌多”涉嫌商标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将其上诉至法院。
被告果然公司辩称
“益菌多”商标是通用名称,
被控侵权产品的单瓶容器系行业通用容器,
且与被上诉人的产品形状存在显著区别,
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而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果然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益菌多”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果然公司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果然公司
需立即停止侵害益力多本社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立即停止使用与“益力多”、“养乐多”产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五连排包装、装潢,赔偿益力多本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