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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的判定有两个方面,一是从注册商标自身的字形、读音、含义;二是从商品/服务相关联性强弱。接下来一起和知产客小编了解一下“一山不容二牛”蒙牛商标近似也能共存?
猛牛商标申请注册并通过商标局初审。第3935988号“猛牛”商标(以下简称:猛牛商标)由张建国于2004年03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类燃料油脂、润滑油 齿轮油、工业用油等服务上。2006年05月28日,猛牛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
蒙牛商标近似也能共存
在三个月的法定公告期间,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蒙牛公司主张认为:“蒙牛”与“猛牛”二者商标在读音方面相同,存在商标近似嫌疑。蒙牛公司已经在先2000年12月08日已经申请注册了蒙牛商标,如今蒙牛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乳制品生产和加工企业,蒙牛和猛牛商标并存,必然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
商标局受理蒙牛公司的商标异议申请后,在2009年12月商标评审委员胡作出裁定结果认为:两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蒙牛商标主要用于第29类牛奶上,猛牛商标主要用于第3类润滑油上,因此两个商标没有构成近似,因此,裁定“猛牛”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蒙牛商标近似也能共存
蒙牛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结果,蒙牛公司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蒙牛公司主张:蒙牛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乳制品生产和加工企业,“猛牛”与该公司驰名商标“蒙牛”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高度近似商标,两个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势必会导致公众的混淆。商评委辩称:其所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两个商标虽然读音相同,但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仍可以将二者相区分,而不致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两个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蒙牛公司主张构成驰名商标的是注册并使用在乳制品商品上的“蒙牛”商标,但并未明确商标注册号,也没有提交证据以证明“蒙牛”商标在“猛牛”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因此,法院维持商评委裁定结果,驳回蒙牛公司的诉讼请求。
蒙牛商标近似也能共存
在案例中,“蒙牛”和“猛牛”商标二者确实在文字的字形和读音上相似,但是蒙牛商标主要用在第29类牛奶上,猛牛商标主要用于第3类润滑油上,这两个商标类别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商品关联性较弱。因此,猛牛商标对于蒙牛商标近似商标的说法不成立。
蒙牛商标近似也能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