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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西川汇锦都学校涉嫌侵权。‘西川’、‘西川中学’作为西川中学的合法注册商标,在未经允可的情况下,其他学校不得使用。而西川汇锦都学校不仅私自使用了‘西川’二字,还在微信推文中反复提到‘西川’和‘西川中学’。尽管对方声称文中观点是事实,但在我方看来,这并非事实的全部,因为西川汇锦都学校并没有在微信推文中明确说明自己与西川中学没有关系。他们反复提到‘西川’和‘西川中学’,这含有一种暗示色彩,最终给读者造成了误导与困扰。西川汇锦都学校的推文一经发出,不少家长便开始询问,这是否是西川中学的分校,影响可见一斑。”
据中国商标网资料,成都西川中学在2001年8月与2016年9月相继在“学校(教育)”项目上申请注册“西川”、“西川中学”商标。
张永中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张永中还透露,目前,西川中学已向相关部门投诉,“至于是否起诉,学校董事会将根据事态进展决定”。
12月2日,成都西川中学发布声明
西川汇锦都学校发声明:
除投资方外
与其他单位(学校)无隶属关系
记者注意到,12月6日下午,成都西川汇锦都学校微信公号发布声明,称“西川汇锦都学校(筹)”是四川西川汇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四川西川汇锦都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郫都区独立投资举办的学校。
12月6日下午,成都西川汇锦都学校微信公号发布声明
“我公司是‘西川汇锦都学校(筹)’的唯一投资举办者,我公司未与其他任何单位(学校)合作举办该学校,该学校也从未与其他任何单位(学校)有隶属关系。未经我公司许可,任何单位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任何形式宣称其与‘西川汇锦都学校(筹)’有关联。”
工商部门:
西川汇锦都学校投资方
在“学校教育”领域申请“西川汇”商标被驳回
据中国商标网资料,成都西川中学在2001年8月与2016年9月相继在“学校(教育)”项目上申请注册“西川”、“西川中学”商标,分别于2003年和2018年注册成功。
据中国商标网资料,成都西川中学在“学校(教育)”项目上申请注册“西川”、“西川中学”商标,分别于2003年和2018年注册成功。
“西川中学既然已成功注册‘西川’、‘西川中学’商标,那么一般来说,他人未经允许使用的话,就可能构成侵权。至于到底有无侵权,首先要看使用方主观上有无进行信息误导,其次要看客观上是否造成公众混淆,此外还要看‘西川’一词是否有一定的原创性与独创性,如果‘西川’不是一个固有词汇,而且西川中学又在教育类将其注册成了商标,那么,其他学校使用就有可能涉嫌商标侵权。”
记者调查发现,2017年8月,西川汇锦都学校投资方四川西川汇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也向原工商总局商标局(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希望在包括教育领域在内的多个领域注册商标“西川汇”。
记者调查发现,2017年8月,西川汇锦都学校背后投资方四川西川汇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也向原工商总局商标局(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希望注册商标“西川汇”。
那么,在西川中学已成功注册“西川”商标的情况下,四川西川汇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还能注册到含有“西川”二字的“西川汇”商标吗?
成都市工商局商标分局工作人员陈红:
四川西川汇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在“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领域申请注册“西川汇”商标,其中学校教育的申请已被驳回。目前,四川西川汇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正在申请驳回复审,最终结果如何,尚不得知。
业界声音:
事件报道后,业界纷纷热议,其中:“在‘西川’、‘西川中学’均已被西川中学注册的情况下,其他学校是否还可以使用‘西川’二字?西川汇锦都学校是否涉嫌侵权?”成为业界的讨论焦点。
对此,记者向多位业内专家进行了进一步咨询。
成都西川中学是“西川”商标的持有人,其拥有“西川”商标的专用权,且该商标的范围为教育,西川汇锦都学校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使用“西川”商标,从事与成都西川中学相同的同类行业服务,这种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商标或服务,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西川”、“西川中学”等商标的注册人是西川中学,西川中学是这些商标的商标权人。一般情况下,未经商标权人西川中学的许可,其他学校不得使用这些商标或者和这些商标近似的能造成混淆的商标。但对于“西川”两个字的使用,不是说绝对不能用,在两种情况下是可以的。
第一种情况,要看对它的使用是否属于我国《商标法》第48条提到的商标性使用,如果不是,对“西川”的使用就不构成侵权。所谓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法》第48条)。西川汇锦都学校在其宣传推文中多次使用“西川”和“西川中学”,需要进一步结合相关公众的认知,看对他们来说,这些内容能否会使他们对西川汇锦都学校与西川中学之间产生教育服务来源的混淆,没有的话,就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也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有的话,西川汇锦都学校对“西川”的使用,就算是商标性使用,有侵权的嫌疑。
另一种情况,要看它的使用能否落入《商标法》第59条第一款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如果在合理使用范畴内,对其的使用就不构成侵权。第一款中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对地名的使用就在合理范畴内,因为地名是公共资源,商标权人不能对其垄断使用。但“西川”是古代地名,需要结合相关公众对其含义的具体认知,来考量对其的使用是否落入第一款中合理使用的范畴。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赵宇霆:
“西川”、“西川中学”的商标注册者是西川中学,那么,这些商标就归西川中学所有,他人就不能再在其注册的类别上使用。无论是直接作为企业字号名称,还是带有“西川”字样都不行,因为这既侵犯了西川中学的在先权利,也会产生误导,让社会相关公众无法分辨两个商标使用者的关系。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有关商标在全国相关领域内还不算驰名商标,那其他人要使用也不是不行,不过必须在其它类别上使用或申请。
但目前看来,西川汇锦都学校和西川中学,都是在教育类别上使用“西川”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