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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米奇米妮”邀你一起来看迪士尼商标侵权案
更新时间:2021-01-08 19:56:49

第9332963号“米奇米妮MiQiMiNi”商标,是2011年4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的,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

  2017年4月26日,迪士尼对这件商标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且一连串提供了十四件引证商标,比如第5931699号“米奇”商标、第5931680号“米奇”商标、第5518088号“MICKEY MOUSE”商标,来说明其已经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迪士尼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卡通形象名称的抢注。

  迪士尼的电影,不少人应该都看过,米奇和米妮,至少也听说过,再加上迪士尼乐园,总有一些人一边吐槽门票昂贵,一边还要攒钱想着再去一次。

  在这次审理时,迪士尼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也提交了不少相关证据,像什么世界500强企业基本信息、全球企业及品牌排名资料,中文媒体对The Walt Disney Company发展状况、创始人、迪士尼乐园的介绍及相关报道,迪士尼授权网上商城有关“米奇”、“米妮”的商品图片及销售信息,以及商标注册资料等等。

  迪士尼认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迪士尼公司长期建立的商誉和品牌形象,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迪士尼企业公司提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进行了审理。

  因为争议商标是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所以,本案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因为此案是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所以,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商标法》。

  修改后《商标法》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的是修改前《商标法》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迪士尼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情形,所以,用这条规定来无效争议商标,这条路是走不通的。

  我们再看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这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如果迪士尼要想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来,也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

  再说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然不能予以证明,缺乏事实依据。

  就连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从迪士尼公司提出的十四件引证商标来看,虽然都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获准注册,但是,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冷冻水果、豆制品、奶粉、蛋品、食用油、肉等商品,第30类茶、巧克力饮料、糖、点心、调味品等商品上,与争议商标并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那么,也就不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这样一连串看下来,我们就能发现,迪士尼企业公司此次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都没有得到支持。即使全程被申请人都没有进行答辩,但商评委依旧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在这件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当中,迪士尼企业公司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说,在处理涉案行为时,要适用行为当时的法律!

  就拿商标无效宣告来说,要想对一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方面是要找到无效宣告的理由,其违背了《商标法》的哪项规定,另一方面就是要根据你所提到的理由及《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准备并提交充分的证据来作为支撑。否则,即使你的理由多么充分,多么有道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也绝对不会根据你的“一面之词”来做出你想要得到的裁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