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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专利信息通知汇总
更新时间:2021-01-26 17:14:25

【关于开展2017年企业专利信息利用能力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 号),充分发挥专利信息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7 年度全国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计划的通知》(国知办发办字〔2017〕25 号)要求,我局决定在 2016 年企业专利信息利用能力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内容。现将 2017 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企业专利信息利用能力建设,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专利信息利用工作机制,探索形成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企业专利信息利用理论和实践指导体系,积极推动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和企业进行结对培育,充分发挥专利信息对企业创新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二、工作重点

企业专利信息利用要融入企业管理体系,服务于生产经营的全流程,结合企业管理中各环节的需求和规律提供专利情报、辅助企业决策。2017 年试点工作重点是聚焦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工作,总结经验、提升能力,探索企业专利信息利用规律。

三、工作内容

2017 年,我局设立 10 项企业专利信息利用能力建设试点项目,引导服务机构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准确定位专利信息利用节点,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服务机构和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从生产经营全流程选择 1 个或多个环节(如立项、研发、采购、销售、海外参展等)作为专利信息利用节点,商定相应的工作措施、方法、内容及分工,开展相应的专利信息利用工作,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和提升企业的专利信息利用能力。

服务机构和企业要在项目实施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梳理工作思路和内容,及时总结,明确专利信息利用工作的关键点、重要事项,探索规律,形成可推广的经验。

四、申报及实施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服务机构和企业结对申报试点项目(原则限报 2 个项目),并于 6 月 19 日前将《企业专利信息利用能力建设试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以电子件形式发送至我局。我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提供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最终确定的项目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并在 2017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项目任务。

【关于公布专利(申请)相关表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充分发挥专利信息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国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计划的通知》(国知办发办字〔2017〕25号)要求,我局决定在2016年企业专利信息利用能力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内容。现将2017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企业专利信息利用能力建设,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专利信息利用工作机制,探索形成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企业专利信息利用理论和实践指导体系,积极推动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和企业进行结对培育,充分发挥专利信息对企业创新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二、工作重点

企业专利信息利用要融入企业管理体系,服务于生产经营的全流程,结合企业管理中各环节的需求和规律提供专利情报、辅助企业决策。2017年试点工作重点是聚焦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工作,总结经验、提升能力,探索企业专利信息利用规律。

三、工作内容

2017年,我局设立10项企业专利信息利用能力建设试点项目,引导服务机构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准确定位专利信息利用节点,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服务机构和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从生产经营全流程选择1个或多个环节(如立项、研发、采购、销售、海外参展等)作为专利信息利用节点,商定相应的工作措施、方法、内容及分工,开展相应的专利信息利用工作,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和提升企业的专利信息利用能力。

服务机构和企业要在项目实施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梳理工作思路和内容,及时总结,明确专利信息利用工作的关键点、重要事项,探索规律,形成可推广的经验。

四、申报及实施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服务机构和企业结对申报试点项目(原则限报2个项目),并于6月19日前将《企业专利信息利用能力建设试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以电子件形式发送至我局。我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提供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最终确定的项目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并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任务。

【关于集中治理专利代理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代理机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的要求,我局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为了便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代理机构了解有关规定、准确办理相关业务,我局将涉及到的《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和《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3张表格进行修订完善,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上述3张新版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查询和下载(http://www.sipo.gov.cn/tz/gz/201706/t20170613_1312075.html),并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使用。对应的旧版表格将同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