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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到现在,影视作者终于不再止步于“署名”
更新时间:2021-01-26 17:15:16

1905年,我国第一部电影《定军山》上映,宣告中国电影诞生;1958年,北京电视台成立,我国第一部电视剧《一口菜饼子》播出,是中国电视剧的开山之作。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01年和201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修正。

如今,中国电影发展已经超过100年,电视剧发展60年,著作权法施行了27年。从著作权法制定以来,电影和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就是著作权法的重要内容。无论是1990年的第一版中,还是之后修正过的两个版本中,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都归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除依据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劳动报酬,仅对影视作品享有署名权。

制片者,即影视剧制片生产制作人,负责剧本统筹、前期筹备、组建摄制组、财务审核等整体的协调统筹工作,可以说是影视剧制作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对于一部影视作品而言,制片人是非常之关键的存在,但是一般情况下,制片者很少或者完全不参与到直接的创作工作中。

而直接参与创作的编剧、配音师等人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仅对影视作品享有署名权。对于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的影视产业而言,不对创作者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这一点无疑是不利的。

考虑到这一点,正在进行中的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中,于《修订草案送审稿》就指出: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利益分享由制片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

相比于前三个版本,除了署名权,最新版的著作权增加了“分享收益的权利”这一点。分享收益的权利,对应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也就是财产权,说明按照再次修正之后的《著作权法》,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将不再由制片人独占。

不论是著作权,还是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对其进行保护的最终目的,都是鼓励和促进创新创作。影视作品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一种,其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受到合法保护,谈何鼓励创新。

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从制定以来,就一直处于不断修正完善的过程中,就是为了能充分结合我国的现状和发展需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创作人的智慧成果,同时鼓励大众创新。这个过程,需要时间,也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