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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是计算机软件版权,不同于一般版权。软件著作权是软件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根据著作权法对软件作品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对于其他著作权,在没有个人确认的情况下,作品的创作就意味着著作权的确定,即自动保护。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作者在注册后享有软件发行、开发者身份、作者身份、使用、使用许可和报酬等相关权利。
众所周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属于作品人身权的一种,其他著作权环境下的作品人身权不能转让已经成为共识。但软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能否转让尚不清楚。
软件著作权署名权的特殊性如下:
1.软件的本质在于它的功能和性能,可以看作是一种“技术产品”。一般与制作方的个人关系接触很少,消费者注重软件的质量和功能;其他版权环境,如文字作品、艺术作品等,更注重创作者身份与作品的关系,其中作者的声誉对消费者非常重要,而软件的作者则不是。
第二,在其他著作权中,如职务作品中,强调职务创作者在该著作权中享有署名权,而现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了职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包括署名权,开发者不享有该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只享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第三,很多软件的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的人很多。同一软件可以由多个或不同作者完成,其签名有一定的技术难度;一般作品除合作作品外,可由自然人独立完成,签名清晰明了。
现行《条例》在规定软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时,对自主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具体区分是不同的。不清楚自然人软件著作权转让中的署名权能否随财产权一并转让,署名权只有在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继承。笔者认为,如果软件受让方坚持由受让方签字,且软件同意,法律不会禁止。而且,这种情况在软件版权交易习惯中并不少见。很多个人开发的软件作为“技术产品”出售转让时,一般都是受让方买断,包括署名权。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时,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也涉及署名权的转让。考虑到署名权已经与实现技术开发者分离的因素,也允许当事人约定软件著作权转让时署名权一并转让,由受让方行使署名权。这种情况也存在于大量的软件交易中。因此,在现行《条例》中,对软件署名权能否转让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