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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属于
炊具属于11类。它们构成相似的产品吗
我是一家商业周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主编。我在阅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争议裁决第1403504号“Novo XIANKE”一案时,曾引起过一些疑惑。你能帮我解决困难吗?我很感激!
1.广州市国内经济发展商贸金融有限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如果含有炉灶、家电等产品,是否可以制造?如果是制造的,可以用R的商标吗?
2.如果A的注册商标是X,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类产品,B的公司在2000年注册了X商标的第十一类产品,A的X商标在2002年成为知名服装品牌,这种情况是否适用跨类保护?
3.DVD属于9类,炊具属于
是否构成类似产品?如果不属于同类产品,消费者拥有同一个族群是否也构成侵权?
第一个问题是我们可以制造这些产品,但不能使用带有r的商标,在第二、三个难点中,对于名牌产品的跨类保护和侵权判定没有“一刀切”的国际标准,应该根据一方是否有客观恶意、商标使用周和范围等来确定。建议与当地工商部门讨论。
上表
平台为商标转让提供公共服务,商标仍有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