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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利认证」驰名商标两种认定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1-04-07 15:24:18

驰名商标是一个专有的立法基本概念,是指在消费市场上享有较低声誉,为相关香港市民所熟知,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你对驰名商标了解多少?以上是小系列,为您详细介绍驰名商标的相关立法知识。

首先,识别的方式不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商标和商标评审步骤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认定驰名商标。”

这一规定表明,驰名商标的认定只能在发生商标权纠纷时提出,充分体现了驰名商标当场认定的标准。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司法机关的有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一般是在下列争议中提出的:

1.针对商标局将要注册的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经可行性研究批准并发布新闻稿的他人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必须由法院解决。

2.对于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于未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商标管理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刑事案件发生地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这个程序比较简单,需要逐级审核上报,至少需要8个月或者大约几周才能确定结果。明确的操作程序如下:

“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当事人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向当事人出具刑事案件受理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事人请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

一种鉴定方式是向当事人住所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因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还规定,当事人住所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发生的刑事案件属于《标准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一种特别方便的鉴定方式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法律解释(2002)第3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该驰名商标

4.这是一个恶意使用的互联网地址

法律解释(2001商标专利认证)第24号是专门针对这类纠纷发布的司法机关。《法律解释》第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刑事案件,确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或者违法。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同

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驰名商标暂行办法》,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

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法》略有变化。该法第五条规定,在商标和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进行相应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由商标局整体变为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整体。

在司法机关各方面的认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6月的《法释(2001)24号》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或者违法。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法释(2002)32号》中进一步规定,在商标争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或者违法。显然,最高人民法院是一个习惯性的基本概念。哪些法院有认定驰名商标的额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月通过的《法释(2002)1号》中有具体答复。“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可以在较小的城市确定1-2名干部,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民事纠纷刑事案件的第一审。”。

可以看出,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个行政机关,即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而各级最高人民法院有400多个司法机关进行认定。

第三,确定国际标准不同

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4条参照《驰名商标暂行办法》和《联合建议书》,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环境因素:

1、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

2.相关香港市民对该商标高度知晓;

3.商标任何政治宣传和管理的时间尺度、高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使用的时间尺度;

5.其他使商标出名的环境因素。

《商标法》只是将上述环境因素规定为驰名商标认定的“应当考虑的环境因素”,而不是充分的前提条件。

本规定是国际标准车辆交通惯例。2003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所有环境因素,但商标不必满足该条规定的所有环境因素。

第四,确定职责不同

从驰名商标认定的地位来看,司法机关认定的地位无疑高于行政事务认定。

虽然行政事务认定和司法机关认定都是现场案件认定,但职责认定只是在案件中创设必要的职责。但是,由于中华民族特有的商标行政事务保护制度,在后续的保护管理工作中,驰名商标行政事务的认定与司法机关对职务的认定还是略有区别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对其商标授予商标专利证书保护的,可以提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县市政府保护的记录。

如果受理的刑事案件与已经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刑事案件大致相同,并且对方就该商标的驰名进行表决,或者尽管如此,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确切材料,受理刑事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护记录的证明作出裁定或者处理该刑事案件。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已被行政事务认定的驰名商标寻求行政事务保护的刑事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在质疑商标专利证明时需要“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某些材料”;《法释(2002)32号》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主管部门行政机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多次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驰名商标没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仍予复审。提出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没有要求对方提供该商标不知名的相关证明材料。

在商标行政事务保护刑事案件中,要求对方提供“商标不知名”的反证无疑是非常困难的。反证有效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明确;但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中,不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关的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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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标准一般分为相对自由放任和默示自由放任两种:

比较保护

指禁止他人在与商标所有人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上注册或者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法国巴黎的国际公约采取相对自由放任的原则;

它意味着保护

指禁止他人在任何产品中注册或者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包括与驰名商标不同或者不近似的产品。TRIPS协议采用的是自由放任的原则(但本质上这种保护也是一个前提条件,即只有在不完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更容易暗示与池商标专利认证的商标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可能损害商标所有人的个人利益)。

我国商标法采用两个标准,即混合标准,即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用相对自由放任的标准,对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用专利认证标准。这种做法既考虑并符合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国的国情,又兼顾了公约。

例外的是,我国商标法虽然采用混合保护标准,但从具体情况来看,倾向于自由放任标准。

首先,在国内享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大多已经在国内注册,且注册范围较为普遍,很少有未在国内申请注册的;

其次,自2001年《商标法》修订以来,商标和管理机构已经对外国驰名商标给予了相对扩大的保护。对于在不完全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中申请的与驰名商标完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对于那些已经被专门使用的,执法机构也引用相关立法加以保护;

第三,我国目标商标专利认证前行政事务认定的驰名商标大多是国外的,几乎没有采取放任主义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