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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商标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合法来源”要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1-04-07 15:25:16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是指授予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或者阻碍商标所有人使用其商标,损害其权益的行为。以上是为你详细介绍商标侵权相关知识的小系列。

目前,中华民族的打假现象更加猖獗。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一般针对发展中国家和侵权商品的经营者。对于拥有侵权商品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除了其他人交给他们的原材料外,大部分都是他们的强力侵权造成的。而且发展中国家有大力追求侵权结果的客观意图,从广义上讲是恶意的,所以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所以,能主张所售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的,只能是经营者,也就是商品的销售者。

侵权经营者的客观善意是指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客观上不知道其制造的商品侵权。“不知道”有两种方式,即“不可能知道”和“由于疏忽应该知道但不知道”。经营者明知自己销售的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仍然销售,具有恶意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的法律责任。然而,如何判断经营者是“不可能知道”还是“因疏忽大意而无知”,是实践中商标侵权刑事案件的难题。

至于“应该知道”,中华民族的佃户,尤其是中小佃户,缺乏辨别天津商标专利真伪和侵权的能力。如果很简单的假设经营者有过失,最终会导致商业经营风险的扩大,进而导致经营者在经营管理步骤中手足无措。

合法来源是商品合法来源的基础。在商标侵权司法机关的实践中,一般推定经销商销售的商品没有合法来源。然而,这意味着一种立法推定。经销商想要天津商标专利不承担侵权赔偿的法律责任,必须提供制造产品来源合法的证据,即经销商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产品。在证据上,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合法合同。从发展中国家获得货物的经销商应签订销售合同。然而,这并不适用于证明经销商的商品来源是合法的。有两个因素:

(1)立法许可。立法允许买卖双方存在口头合同,《物权法》也对口头合同作了一些明确规定。作为经销商,通过口头合同获得货物,非常违背立法的明文规定。

(2)对商业交易有效性的要求。在现实生活的商业交易中,鉴于商业交易的效率和惯例,口头合同大量存在,经营者往往可以通过一个电话号码获得合同制造的产品。

2.价格合适。适当的价格是立法上判断经销商商品来源是否合法的结构要素之一。商品差价小的,要明确告知经销商,经销商要认真检查商品是否侵权。

3.有合法的商业发票。商业发票是证明经销商销售的货物来源的最重要的证据。现实生活管理中,有一些经营者不开具商业发票偷税漏税。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所必须的。经销商一旦侵害所售商品,且难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则不能免除其法律赔偿责任。

4、有原始的日常经营管理记录。在具体的经营管理中,一些经销商往往以偷税漏税为目的,没有建立销售记录。这种违法行为并不能免除他的立法责任。当难以提供其他商品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时,经营管理记录是判断侵权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的最重要证据,否则,经销商将承担无法证明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商标侵权中“合法来源”的认定需要从价格、商业发票、管理记录等各种环境因素综合确定。那么,在一个明确的刑事案件中,各种环境因素应该基于什么样的国际标准和准则来考虑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明确规定》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讯问人员应当从各种证据与刑事案件的真实联系、各种证据之间的密切联系等方面,对刑事案件中的全部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笔者认为,商标侵权“法源”的认定应遵循天津市商标专利刑事案件证据“横向概率”的判定竞争规则。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和与待认证真实性的关联程度,按照证据概率水平判断天津商标专利的国际标准,对涉案案件进行全面、概括的认定。国际判断标准不应千篇一律、千篇一律,也不应拘泥于实体的证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