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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商标申请流程」驰名商标权利滥用
更新时间:2021-04-07 15:26:10

主观上,驰名商标能够为其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并且随着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权利滥用现象更加严重;再来看看上面小系列带来的“驰名商标权利滥用”,可能有你需要的。

摘要:资本主义快速持续发展,版权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主观上,驰名商标能够为其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并且随着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权利滥用现象更加严重;原因主要来自经济发展、社会、法制等方面。针对这些主要来源,应回归商标法律保护的目标,强调驰名商标的独特法律效力,严格禁止在广告中使用驰名商标,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并引入相关法律制度来对待此类行为。

[关键词]驰名商标权利滥用法律礼仪制度 

随着新兴产业的出现和版权自然科学的不断发展,驰名商标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世界各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中华民族驰名商标保护申请程序的保护范围也随之扩大。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在主观上对经济发展具有类似的商业价值。许多商标所有人为了使自己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为了维护和垄断自己已经拥有的驰名商标权利,不惜侵害其他商标所有人的切身利益,损害长期竞争的社会秩序,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一、滥用权利在保护中华民族驰名商标中的表现

驰名商标起源于一般商标的不断发展,它不仅具有一般商标的一般特征,还具有两个独特的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具有很强的基本识别功能;第二,驰名商标在消费市场上的威望很低。驰名商标一般从商标中选取,其推荐的产品质量可靠。主观上,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良好声誉是通过品牌名称来体现的,这可以给客户带来娱乐,并转化为巨大的利益。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资产,因为它不会给任何人带来巨大的利润,所以成为更多中小企业追求的目标。一般来说,一个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往往没有人能够阻止他人在相同、相似甚至不相关的产品上使用。这无疑赋予了驰名商标很大的权力。因为商家的逐利之事,这种权力被知名商标所有人广泛滥用。同时,一般情况下,商标所有人会滥用其商标权,以使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到目前为止,中华民族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权利滥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驰名商标在产品推广中被滥用,驰名商标的基本功能被断章取义。到目前为止,消费者市场上经常出现标有“驰名商标”的产品。乳制品、药品、服装、鞋帽、酒、香水等各种产品中都有一定数量的知名服装品牌。我们发现商家普遍印制“驰名商标”,并在屏幕上的产品条幅或包装上标注,并以醒目的标注手法强调自己的产品是驰名商标,如“红蜻蜓”,大多数客户都很熟悉,但驰名商标的绝望意义在于商标权纠纷中的认定的法律功能。利用驰名商标进行推广,赋予其附加的商业基本功能,无疑违背了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宗旨。

二是故意制造商标侵权的恶意民事诉讼。作为知名商标持有人,往往借助其类似权利禁止他人在所有产品类型上使用类似商标,从而对商标权发起恶意民事诉讼或滥用该权利拖延他人注册周,或依法拖延诉讼攻击竞争对手,阻止潜在竞争对手的服装品牌推广,提高其产品声誉。同时,由于中华民族迄今为止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是一种纠纷发生后需要特殊保护的主动认定方式,一般来说,商标所有人往往会滥用其商标诉权,通过故意制造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来重新启动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与法律的初衷背道而驰。

第三,限制他人正当所有权。权利人的人为因素在驰名商标带来的经济发展中保持着相当大的个人利益,一般是滥用驰名商标专用权,限制他人正当使用。包括:(1)限制他人使用描述性商标申请过程的行为,即限制他人介绍其产品的总体质量、基本功能、主要原料、用途、产品型号等基础数据。(2)限制他人使用指示性文字,驰名商标中很少有人禁止他人将指示性文字用于商标以外的目的。(3)限制驰名商标的非商业所有权。驰名商标为了垄断产品消费市场,没有人去捍卫自己产品的绝对优势和经济发展的信誉,往往以侵权或加深为由,将相关的幽默模仿和新闻带上法庭。但是,他人善意使用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不会造成混淆或者误解,也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商标所有人不能以商标专用权排除他人的正当使用。

第四,利用著名商标对抗以前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特别是注册驰名商标一旦被认定,就可以打击更容易引起香港市民混淆的恶意注册商标。所以,有人会对以前注册的商誉商标进行打击,不会引起香港市民的混淆。但是,商标法允许在商标驰名之前,将同一商标注册在不完全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或者公共服务上。只要注册人是善意的,且该商标的构成与后驰名商标的构成非常相似,在先商标权即享有。法律不仅要保护驰名商标,还要保护商标的在先注册权和善意注册权。

二、造成驰名商标保护中权利滥用的主要因素

导致驰名商标保护中权利滥用的因素很多。作者认为最重要和关键的因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经济发展的因素是商标权人受个人利益驱使,受大多数中央政府庇护。在消费市场上,中小企业产品商标的商业价值与其市场份额密切相关。商标权作为最重要的版权,在个人财产的商业价值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可以为其所有者带来可观的利润,并在中小企业的消费市场声誉和产品或公共服务的市场份额上成名。驰名商标主观上成为中小企业巨额资产的媒介。因此,商标所有人会不遗余力地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并尽最大努力使自己的商标成为一般的驰名商标,也会不遗余力地侵害其他商标所有人绝望的个人利益,损害长期竞争的社会秩序,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为了支撑大部分经济发展,一些中央政府将地方驰名商标数量作为政绩,对拥有驰名商标的中小企业给予高额奖励,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这在相当程度上刺激了中小企业追求驰名商标的素质。这种做法导致中央政府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主导作用的扭曲,不符合建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目标,甚至导致腐败和放任自流,与认定驰名商标的理念背道而驰,更容易出现人为因素造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驰名商标被物化造成附加商业效果是一个社会因素。中华民族第一个驰名商标出现在90年代初和80年代。由一些媒体组织,由客户挑选,类似于“评奖授奖”的娱乐活动。也就是说,中华民族驰名商标的首次出现,具有“高度评价”商品质量的物理属性,主观上具有“推荐”客户的嫌疑。据统计,截至2007年初,中华民族认定的驰名商标约有1250个,其中近四年被认定的有1000多个。即使资本主义缓慢持续发展,商标纠纷也大幅增加,而且这个统计数据还是太大,超出了驰名商标只能在其法律功能中承载的应有数量。可见,太多知名商标是以实现其主观广告效果为目标而被认定的。虽然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已经从“一次认定、长效”转变为“主动认定、案件实效”,但现代政治宣传的视觉效果却有着长期的惯性,这就不可避免地在主观上给顾客带来了一种变态的“暗示”:驰名商标是时尚,即产品质量过硬、好评如潮的产品的标志,从而导致顾客对驰名商标功能的误读。这不会刺激任何人利用商标的这种“物化”。为了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他们拓宽产品的市场份额,无视法律,滥用商标权,甚至贿赂相关认定行政机关来达到目的。由此产生的腐败也是导致驰名商标不符合规定和驰名商标泛滥的环境因素。驰名商标在中华民族的出现是以“混沌初开”的形式出现的,其“物化”效果除了法律功能之外,也难逃“最终弃用”的情节。

第三,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弊端是法律因素。中华民族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从从未规范到逐步规范,从双轨制的行政事务认定到单轨制的行政事务认定和司法机关认定。在行政事务认定的各个环节,一般来说,在驰名商标认定获得批准后,行政事务行政机关都会在国内公布大量的驰名商标。这将导致社会上的误解,不仅在现实生活中不合适,而且会给无利可图的商店带来大量额外的产品政治宣传现象,与驰名商标的作用不符。驰名商标仅在商标权纠纷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功能,不应具有任何其他功能。此外,在司法认定的各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商标刑事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第二条,全省所有中级最高人民法院和经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干部在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刑事案件中均无权认定驰名商标,但驰名商标的申请过程是全省驰名商标。高等法院很难掌握一个商标在全省同行业中的声誉。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商标侵权纠纷法院很少听取国家机器对商标申请的流程结构和管理的意见,其局限性也难以避免。而且,驰名商标是指在全省范围内被相关香港市民广为知晓,享有较低声誉的商标。它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概念,应该得到一个统一的国家政府机构的认可。但全省所有中级最高人民法院和核定干部最高人民法院均无权认定驰名商标,因此预计会出现认定“投票率”低、国际标准商标申请流程不一致等问题。这就为部分商标所有人滥用诉讼权利提供了便利,而故意创设商标侵权重启驰名商标认定的行为也会频繁发生。

第三,提出了驰名商标保护中滥用权利的法律礼仪制度

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权利滥用会损害长期竞争的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中个人利益的平衡。针对其主要原因,应实行严格的法律礼仪制度,并引入相关的市场竞争法律制度,共同解决这些问题。

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具体法律价值。首先,要明确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法律目标。近年来,消费市场对驰名商标含义的理解已经进入了物化的怪圈,这与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法律初衷背道而驰。驰名商标不同于时尚。本来,驰名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防止人们毫无顾忌地利用他人的名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客户造成混淆和曲解。需要采取一种救济方式,强调办案和主动保护。就其与客户的关系而言,客户认可应该是促使商标成为一般知名商标的基础;不能让驰名商标的名称反过来约束客户。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重复使用,只有在案件的实际判决中才有效。事实上,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初衷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权利,防止驰名商标被肆意侵犯,而不是为了实现企业在商业商标申请过程中的个人利益。其次,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中,需要平衡每个个体和整体利益之间的权利。著作权制度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平衡个人利益的原则。智力资本是公有的,版权既是私权,也是一种怀素。因此,版权的商业价值应该体现双重定位的要求。建立版权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高科技和文化表演艺术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创作者的个人利益,保护和限制专有权。然而,中华民族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却在实践中被物化了,这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法律本意是相悖的。需要再具体强调一下,回到驰名商标只有法律功能的样子,逐步消除其负面的商业影响。

第二,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商业电视广告。具体来说,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意图是防止商标侵权,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驰名商标不是一个称谓,它不是商业界用来高度评价一个商标的美誉度的等级称谓,它是商标侵权纠纷后出现的一个基本法律概念,需要对涉案商标的驰名状况进行判断,以推动争议商标申请过程的进一步解决。为了消除驰名商标的额外商业效果,应严格禁止使用驰名商标进行产品的政治宣传,禁止商家在其产品包装和政治宣传电视广告上标注和使用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类似标识是否恰当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值得探讨。驰名商标存在的绝望意义在于在防止商标侵权中发挥法律作用。所以需要设计一个目前在全省普遍使用的logo。这个logo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商业政治宣传和公共服务吗?笔者认为,一个商标在具有为相关香港市民所知、享有较低声誉的优势后,应借此机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是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来获得香港市民的认可和广大消费市场的发展潜力。因此,在商业电子商标的申请过程中,禁止使用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并对这种行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是适当的。

第三,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不足。就行政事务认定的各个方面而言,我们应该在行政事务认定程序中严格强调“积极认定、有效案例”,取消驰名商标注册集中公布的程序,回归驰名商标在法律救济中的明显作用,仍然向社会公布驰名商标行政事务认定的结果,禁止当事人借助这一结果向社会进行政治宣传。同时,要完善对相关行政事务管理机构的监督,防止寻租和腐败。就司法认定的各个方面而言,应提高驰名商标的“投票率”和法院司法认定水平。中华民族有研究人员提出,作为我国的驰名商标,应最终由国家级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最终认定权应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即涉及驰名商标一审认定的刑事案件,应逐级报上级法院审查,直至最高法院批准。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有效的应对,但目前为止中华民族存在较多的商标权纠纷刑事案件,进一步的刑事案件有必要认定刑事商标申请程序案件中涉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如果将这些刑事案件交给省内唯一的法院审理,无疑会大大增加法院的开支,延长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需要妥协的是:第一,撤销干部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利,因为大多数干部法院根本不具备国内认定驰名商标的内部空基础和审判水平,很难掌握一个商标在全省相关香港公民中的声誉,很可能造成基于自由放任的行政权力滥用。其次,可以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级别提升到较小城市的人民法院和中级最高人民法院。相比之下,此类法院对商标的声誉和负面影响具有全国掌握的基本战斗能力和行政事务前提,审判水平相对较低;当刑事案件具有负面的国家影响且较简单时,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将作出核准裁定。不同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以根据情况发回重审或者必要的减刑。

第四,应适用于相关法律制度,以增加礼仪的范围。基于维护社会知情权的社会本位理念,实现竞争的公平和碱性是法律的基本商业价值目的。然而,中华民族对驰名商标相关权利的滥用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和社会中个人利益的平衡,与法理学的基本主题相冲突。首先,故意制造驰名商标侵权的恶意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企图通过权利民事诉讼达到非法目的,是滥用商标诉权阻止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些行为侵犯了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法律权威,损害了公平和基本的竞争。其次,限制他人正当使用驰名商标是滥用驰名商标专用权,是权利的垄断,是利用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相关制度的安全漏洞,在商标申请过程中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社会秩序,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任何扩大专有权限制他人市场竞争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应该遵守反垄断礼仪。(再次,利用后驰名商标对抗在先注册商标的人忽视了他人的在先权利。检察机关或行政事务行政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只注重对驰名商标当事人的保护,而忽视其他商标所有人的个人利益,在法律上是不公平和公正的。因此,有必要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来有效控制上述问题。我国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垄断行为的类型,包括滥用控制消费市场的信誉的行为。因此,滥用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特别是限制他人正当所有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没有人利用自己在经济发展威望上的绝对优势来实施的,可以归类为广义的滥用控制消费市场的威望,可以引入反垄断的相关明确规定给予礼遇。

此外,在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时,还应注意相关违法政策的适用,以更有效地控制这些行为。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一旦涉及侵权,除了调查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外,还有适当的具有私法实体性质的法律制度对这些行为实施某些行政处罚。相关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根据这些行为的违法行为的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从而增加对此类行为的处罚范围,这也将反映出私法各个领域对驰名商标保护中滥用权利的关注,以期更好地履行对此类行为的法律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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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况下,该驰名商标或者利害关系人欺诈行为中的任何人不得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竞合商标,但在恶意注册的情况下,该驰名商标中的任何人不得请求撤销该竞合商标,不受五年一周的限制。

可以考虑以下环境因素来确定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

(一)从未与知名商标申请人有过贸易关系或者合伙关系;

(2)竞争商标和驰名商标的申请人不住在完全相同的地区,或者两国的产品/公共服务有完全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区;<商标申请流程/p>(3)没有人与该驰名商标发生过其他纠纷,能够知晓该驰名商标;

(四)从未与知名商标申请人串通;

(五)注册后,商标争议申请人以不正当个人利益为目标,借助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号召力曲解政治宣传,胁迫任何人不得以驰名商标作为商业贸易伙伴,不向任何人或他人索取高额转让费、许可费或侵权赔偿;

(6)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一)合同、文件、提单、金融机构票据、对外贸易凭证等。商标使用的产品/公共服务;

(二)该商标所使用的产品/公共服务在销售区域内的销售网点分布、销售渠道和方式的相关信息;

(三)涉及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报纸、学术期刊、互联网、户外媒体广告、新闻媒体评论等政治宣传和娱乐活动的信息;

(4)该商标使用的产品/公共服务参加的展览会、世博会的相关信息;

(五)商标首次使用周及停滞使用状态的相关信息;

(六)该商标在中国、外国及相关周边地区的注册证书;

(七)商标主管部门的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曾经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的有关文件,以及该商标被侵权或者假冒的情况;

(八)具有合格专业知识的政府机构出具的商标资产商业价值风险评估的风险评估调查报告;

(九)公正的国家政府和行业协会公布或发布的商标使用的营业额、利税、产品/公共服务总产值的统计和排名,电视广告统计等。;

(10)商标获奖情况;

(11)能够证明该商标信誉的其他信息。

以上确认仅限于商标申请过程中商标申请日之前的确认。

以上是边肖提供的“滥用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申请流程。希望大家能喜欢!